圖片引自網路
先看一下法條規定
刑事訴訟法第108條:
羈押被告,偵查中不得逾二月,審判中不得逾三月。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,得於期間未滿前,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,以裁定延長之。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,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,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。
前項裁定,除當庭宣示者外,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,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。羈押期滿,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,視為撤銷羈押。
審判中之羈押期間,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。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。
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。但羈押前之逮捕、拘提期間,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。
延長羈押期間,偵查中不得逾二月,以延長一次為限。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,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,第一審、第二審以三次為限,第三審以一次為限。
案件經發回者,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,應更新計算。
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,視為撤銷羈押,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;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,並應即時通知法院。
即使是最有利的"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"
偵查2+2
審判一審3+2+2+2
二審3+2+2+2
三審3+2
共27個月
再加上追加起訴收賄、圖利等罪
以貪污治罪條例的刑責所犯最重本刑超過十年
不受20幾個月限制,案件發回者則毫無次數限制
結論:若法院認為羈押之原因未消滅,可以關到死吧~~
因為實在無法超越兩位咖啡館友的留言故引述如下:
意識形態咖啡館的盤大言:
司法人權落伍的國家中,通常越往刑事程序的前端越嚴重。以我國為例,犯罪嫌疑人遭到警察逮捕後,第一次警訊的過程往往非常容易受到傷害人權的待遇。
一旦嫌疑人送到檢察官手上,只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羈押原因,極多檢察官毫不考慮就聲請羈押。此外,要教訓犯罪嫌疑人還有一招,那就是搜索。一搜再搜,你家當然要搜好幾次,還會搜你南部的爹娘家,搜你老婆花蓮的娘家,讓你爹娘和岳父母都嚇壞了。
不過,對這樣荒唐的刑事訴訟程序,受到指摘的似乎通常只有檢察官,而且是承辦的檢察官。
事實上,檢察官濫押嫌疑人,如果沒有法院的背書支持,哪會這麼方便?警察使用暴力訊問,如果法院視而不見,當然就會鼓勵。承辦檢察官搜票不斷開,如果不是檢察長樂於教訓嫌疑人和他的爹娘,這種事不會層出不窮。
另咖啡館的Targus大補充道:
台灣人還是不習慣法治社會, 實質正義永遠高於程序正義.
一個社會有沒有人權不是看它對待一般人的方式, 而是看它對待"最不可饒恕的人"的方式.
台灣喔? 還停留在獵女巫的時代吧! 女巫要通通抓起來燒死, 幫女巫講話的當然也是女巫, 一起燒比較節能減碳......
參考:第九本咖啡館留言本相關討論




